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通知[部分废止] 苏国税函[2008]173号 2008-4-2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存续公司在外省提供生产性劳务,应按财税字[2000]32号和国税发[2000]19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第四条废止。
为简化我省油气田企业存续公司的增值税管理,经研究决定,调整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方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存续公司增值税征收不再实行按月预征、年终结算的方式,其经营业务应纳增值税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二、[部分废止]存续公司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在货物销售地或生产性劳务发生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月依实际应税销售额和6%预征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三、存续公司在货物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未按规定申报预缴增值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补缴。 四、2007年底前存续公司已实现的增值税仍由省局统一组织结算;2008年1月至3月已实现未入库的增值税,存续公司应在2008年5月30日前解缴入库。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所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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