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粤国税函[2000]697号 2000-12-0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请示》(石化股份粤石财[2000]27号)收悉。现就你公司提出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问题。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0]630号)的规定,你公司及其所属的成员企业,就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问题。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2000]630号文的规定,你公司及其所属成员企业2000年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本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70%。 三、关于2000年已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划转问题。对你公司今年第一季度以“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公司”纳税人名称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6,333,359.61元,请你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有关详细证明材料,由主管国税机关统一进行清算划转。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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