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部分废止] 穗地税发[2002]312号 2002-12-0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二条“无特殊情况发生,各受理机关应填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出具情况汇总表》(见134号文),连同有关审核资料在收到免税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审核。”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2]3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反映。 一、关于免税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人以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作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我局《转发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资料; 2.申请免税的书面报告; 3.盖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无误后退回); 4.盖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申请人以本市以外的地级市作为“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如向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免税证明,应提交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盖有“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印章的《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复印件; 3.盖有“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级地方税务局印章的《免征营业税证明表》复印件; 4.同时盖有“一站审核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级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印章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部分废止]有关免税申请的审核及办理要求 各征收管理分局和两区两市地税局受理申请人的免税申请后,必须指定专门人员尽快与《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及《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上列明的对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对上述两表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并做好有关笔录。 三、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134号文第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 3.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 4.香港商业登记核证本识别方法 5.免营业税证明出具证明汇总表 6.免营业税和所得税证明开出印章规格及样式 7.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香港公司商业登记核证本》式样(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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