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7]52号 2007-03-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并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实行“一窗式”票表比对。为满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管理,总局重新修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照总局的工作部署及市局关于启用新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作安排,从2007年4月1日(申报期,所属期3月份)起,全市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版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申报期,所属期3月份)起,全市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方式,原采用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将采取网上等其它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关于网上报税方式的相关操作,纳税人可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www.szgs.gov.cn)“我的办税大厅”查看“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二、纳税人申报所需表格可在各纳税申报大厅领取,也可登陆深圳国税网站“表证单书下载”栏目下载。纳税人办理税款属期为2007年3月以前月份的增值税申报,仍使用旧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三、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事项待税控收款机推行使用后另行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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