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6]17号 甬经资源[2006]7号 2006-02-08 各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及有关单位: 资源综合利用是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以及浙江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及“十一五”规划的具体目标,我们重新修订了《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8日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开展,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及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落实优惠政策,规范办理程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企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申请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 实施部门 第四条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政府责任单位。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委资源与能源处),具体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有健全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统计、商标、安全等生产管理体系、规章制度、规范的原始台帐、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手段; 4.从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还必须有专门的废渣储存装置或仓库,并使用准确的自动计量装置对生产过程所掺废渣进行计量; 5.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认定内容: 1.审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2.审定资源综合利用原料种类及产品(项目)是否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发改环资[2004]73号); 3.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工艺流程、技术水平是否先进,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4.审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5.认定适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种类和范围。 第七条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含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营业执照、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2.本单位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情况; 4.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污染证明; 5.综合利用产品销售和原材料供应情况; 6.其他相关的计量、统计资料及财务报表; 7.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必须提供项目建设批复及竣工验收报告; 8.对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经营企业还需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墙体材料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还需提供市级以上建材产品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放射性检验报告以及产品中掺30%以上废渣的有效证明材料(必须是抽样检验); 10.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 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当地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应在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专家,对照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做出初审意见。对未通过初审的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收到县(市)、区经发局(经贸局、发改局)申报材料后,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照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对认定对象进行审查和认定。 未通过县(市、区)初审的单位,如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咨询。 第十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采用单位申报、台帐审核、现场检测、专家评审的办法。认定结果由市经济委员会行文公布,并抄送市国税、地税局等有关单位。 第十一条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审查和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发给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对未通过审查和认定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书面申请、《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税收优惠事项。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重点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税收法规追缴已减免的税收。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应予每年2月底前,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的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情况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从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金,应专项用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和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企业应在内部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奖罚制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或有背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单位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对未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不予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单位,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资格。 1.改变产品生产工艺、配方,已超出《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和税收政策要求的; 2.已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 3.未完整建立基础统计台帐制度的; 4.造成重大污染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5.不对该产品(项目)进行独立核算的或核算不真实的; 6.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证书》,并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伪造《认定证书》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有关用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款的内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项目)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 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废旧物资回收的主要品种包括: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解释和实施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具体涉及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相关认定实施办法宣布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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