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函[2005]95号 2005-09-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依法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并经青岛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局)审核批准,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代理企业,均属《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凭青岛市港航局发放的《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 二、《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由以前通过青岛市航运管理处统一向市局领购,统一发放给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形式,调整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管理的形式。 三、《专用发票》为手工票,每本25份,规格为190MM×105MM,采用无碳防伪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采用数字喷墨防伪技术印制。 四、《专用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71318,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解缴联。 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15元/本。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专用发票》票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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