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第128号 2000-04-30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扬地税函[2000]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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