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洋山深水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361号 2007-08-0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涉外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嵊地税政[2007]42号)收悉。在洋山深水港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作业中,中国香港的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我国企业签订的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其价格构成表中列明由外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培训等劳务,且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第一条规定:“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请按照此规定依法征收营业税。 二、对上海振华港口机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及其雇员应缴纳的其他各项税收,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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