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计[2003]142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地税税款退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9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款退库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丽水市本级地税税款退库管理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地税税款退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丽地税计[2003]142号        2003-12-19

各处室(局)、信息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款退库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丽水市本级地税税款退库管理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退库申请书(略)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丽水市本级地税税款退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税款退库工作,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市局从市金库办理地税税款(含基金、费等各项收入,下同)退库的事项。

  第三条 各征管局和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收入退库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办理各项税款提退手续,严肃财经纪律。

  第四条 税款退库管理的基本要求是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客观真实,数据准确,手续齐全,逐级审核,及时办理。

  第五条 税款退库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在市局领导下,各征管局、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向市局负责,并对各自所办理的事项分级负责。

  第二章 税款退库凭据

  第六条 税款退库凭据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所依据的凭据。包括文件、纳税证明和其它有关书面材料。

  第七条 税款退库凭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涂改、毁损。

  申请税款退库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所提交的税款退库凭据必须真实、完整。

  第八条 申请办理税款退库的纳税人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的税款退库凭据如下:

  1.退库申请书(见附件)。

  2.基本情况资料。一般包括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变更单位名称资料等。

  3.已缴税款凭证。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完税证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复印件等完税证明。

  4.应缴、应退税款及相关凭据。按申请办理税款退库具体情况和要求,报送减免税批件、纳税检查报告、汇算清缴报告、税务代理报告、弥补亏损批件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批件等复印件资料。纳税人如有欠税的,还必须提交欠缴税款情况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税款退库凭据的复印件应当清晰。纳税人应当在税款退库凭据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 “退库申请书”中“申请退库理由”栏填写要求:

  其基本要求是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简明扼要,书写工整;基本要素是适用依据、应缴税款、已缴税款、申请退还税款、税款所属时间和因由。

  主要税款退库类型的“申请退库理由”栏填写示范文本如下:

  1.减免退税。----年度,我单位应缴---税---元,已缴----税----元,由于--------原因,经----税务局(文号)批准,减免----税----元(减免幅度为---%)。情况属实,要求贵局予以退还----税----元。

  2.汇算清缴退税。----年度,我单位经汇算,应缴----税----元,已缴----税----元,多缴----税----元。情况属实,要求贵局予以退还----税----元。

  3.误收退税。----年----月,我单位应缴---税---元,已缴----税----元,由于--------原因(注:必须详细说明原因),多缴----税----元。情况属实,要求贵局予以退还----税----元。

  纳税人如有欠缴税款的,还必须在“申请退库理由”中填明所欠税款的税种、欠缴税款金额及其所属时间和原因等情况。

  第三章 税款退库审核

  第十条 税款退库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认真细致,及时审核,做到资料真实、完整,数据准确,手续齐全。

  第十一条征管局应当对纳税人提交的税款退库凭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纳税人提交的税款退库凭据复印件还应当查验其原件。

  征管局涉税文书受理人员应当审核并确保受理的税款退库凭据的完整性;审核人员应当对税款退库凭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税收会计应当对纳税人已缴税款及其入库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局职能部门审核人员应当对征管局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库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做到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各受理、审核人员在审核办理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沟通,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 各受理、审核人员在审核税款退库涉税文书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退,并提出不予办理,或者要求补充、重新办理的意见。

  1.不符合退库条件的;

  2.内容不真实的;

  3.凭据不完整的;

  4.退库理由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手续不齐全的;

  6.其他需要回退的。

  第四章 税款退库程序

  第十五条 税款退库纸质程序与电子程序应当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税款退库纸质程序是:由申请税款退库纳税人按本办法要求向征管局提交“退库申请书”及税款退库凭据;征管局受理并进行审核,经征管局局长审签,报市局职能部门;由市局职能部门审核,报经市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由市局税收会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经当地国库预留印鉴,向当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七条 税款退库电子程序是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涉税文书模块进行。

  第十八条 多缴认定文书数据必须与实际税款退库有关数据一致。对于无效的多缴认定文书和电子退税申请审批表,应当及时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 条税款退库印鉴必须分开保管,税收退库专用章视同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征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开展税款退库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丽水市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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