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3-23 为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1]5号)相关规定,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市本级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对存量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对市本级存量住房交易时,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交易价格不低于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三)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丽水市本级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最低计税价格将根据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次未进入该评税系统的住房和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房地产交易时,仍采取个案评估方法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市地税局将逐步对市本级存量房评税系统中的住房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五、以前规定与本公告内容有不符的,按本公告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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