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2]19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定2002年度B、D类出口企业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0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的规定和省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发[2001]229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省局对各地上报的B、D类出口企业进行了认真审核。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定2002年度B、D类出口企业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2]191号             2002-07-08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的规定和省国家税务局鄂国税发[2001]229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年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要求,省局对各地上报的B、D类出口企业进行了认真审核。为了做到既支持我省出口创汇规模大、遵纪守法的国有大中型出口企业的发展,又严厉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结合本地实际和清算检查以及日常检查的情况,经研究,审定下列出口企业2002年为B、D类企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每年年审期间,省局未予审批该企业类别之前,该企业仍仍按上年确定的企业类别执行。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B类企业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B类企业的退税,对B类企业,在其所需单证齐全和电子信息审核无误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要及时解决B类企业退税中遇到的困难,为其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今后一个时期,尤其要做好B类企业中生产企业的免抵调库工作,为推动组织国税收入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B类出口企业收汇核销单的事后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监管力度。

  三、对D类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其货款支付情况的审核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对涉嫌骗税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划转为D类企业进行严格控管,同时要及时上报省局审批,发生退税业务的,应按照总局的要求,每年分两次上报省局审批退税;对D类企业,要继续追缴涉骗税款,骗税款未予追缴完的,不得注销其退税登记证。

  四、对未经年审的出口企业,无论是何类企业,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附:

  1、2002年B类出口企业名单

  2、2002年D类出口企业名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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