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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
2018年6月15日 |
一、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
一、在省内跨县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
2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2013年4月11日 |
第三条 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本期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名称及检测情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颁发情况、软件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应退税额的计算、软硬件分开核算情况等事项),填写《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同时报送如下证件、资料: |
第三条 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本期申请退税的软件产品名称及检测情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软件产品登记证书颁发情况、软件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应退税额的计算、软硬件分开核算情况等事项),填写《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报送如下证件、资料: |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申请报告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一)申请报告及《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
第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应自著作权主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之日起,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应自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之日起的有效期内,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退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
第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应自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者著作权主管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之日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款退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著作权主管部门、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协调沟通。 |
3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6]187号,湘国税函[2007]36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
2006年12月8日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进行核定(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
第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负责组织增值税、消费税等的定额核定工作。 |
第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负责组织各税费种的定额核定工作。 |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应当在5%以上,具体比例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该行业、区域纳税户的集中程度、纳税总户数而定,典型调查户数应在该行业、区域中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比例应当在5%以上,典型调查户数应在该行业、区域中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4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2018年6月15日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监测数据计算以及不能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监测数据计算以及不能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许可证信息、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征收管理。 |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许可证信息、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的征收管理。 |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核定计算纳税人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
5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
2018年6月15日 |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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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
2018年6月15日 |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退库专用章。 (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
二、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一)税务行政许可类涉税事项,使用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二)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税专用章。 (三)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退库专用章。 (四)除以上情形以外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即时办结业务、受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确认报送资料、出具税务文书以及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使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