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法[2016]237号 2016-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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