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66号 2006-3-24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2005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由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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