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31
摘要:试点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国资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财务、国资等部门集中处理。

  附件1

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

  第一条 (依据)为落实《“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推广本市相关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目的)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消除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第三条 (原则)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明知故犯行为区分开来,把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的探索性行为与国家明令禁止后的有规不依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保障)试点单位应夯实科技成果转化主体责任,做好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部门组织协调工作,明确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范围、免责方式等。

  第五条 (对象)本指引适用于纳入本次创新改革试点的单位,以及其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业务及管理、服务、决策等活动的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统称“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尽职免责范围)成果转化参与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决策失误责任。

  (一)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审核后,认为不应以试点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二)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程序,仍因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存在关联交易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四)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但科技成果后续产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试点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中,对于协议约定取得成果转化收益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转让给全资国有企业及科研人员,因创业企业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六)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或所有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单位无法收回收益的。

  (七)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八)按照国家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改革试点要求,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先行先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试点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仍给试点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负面清单)职务科技成果有以下相关情形之一的,不可赋权。

  (一)职务科技成果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二)职务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在解密或降密之前。

  (三)职务科技成果未严格遵守科技伦理规定,无法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四)职务科技成果不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成果转化参与人员在改革试点中不得有以下相关行为:

  (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未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未经试点单位允许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办企业。

  (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试点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科学道德、科技伦理和职业道德规范,或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或阻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转让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四)成果转化参与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者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的礼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或提供有偿服务;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中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在医疗卫生机构后续成果转化产品进入本单位销售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违规采购等行为。

  (五)承担科技成果转化业务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违反任职回避和履职回避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尽职调查)试点单位需建立尽职免责启动程序和规则,在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结论。

  第九条 (指引解释)本指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解释。

  第十条 (实施期限)本指引在实施方案有效期内施行。

  附件2

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条 (依据)为落实《“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目的)探索形成与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引导试点单位相关部门统筹协同,建立切实可行的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条 (原则)试点单位自行研究开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并形成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试点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在满足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要求基础上,遵循科技成果转化规律,合理合规科学开展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第四条 (主体)本指引适用于纳入本次创新改革试点的单位。试点单位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技术转移机构(部门)牵头,协调科研、财务、国资、纪检等部门,根据职务科技成果的研究和开发特点及属性,对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对无形资产开展资产确认、使用、处置等过程管理。其他科研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范围)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的形式包括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成果(统称“授权成果”),也包括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等尚未申请但由试点单位享有权利的成果(统称“未授权成果”)。

  第六条 (成果披露)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试点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披露科技成果,披露的信息包括科技成果基本信息、研究开发情况、市场应用前景等。利用财政资金等单位外部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及任务书等材料,利用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提交研发计划书等材料。

  第七条 (审核登记)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对该科技成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并对成果属性、成果阶段、转化状态等信息进行台账标记。

  科技成果台账标记可包括以下内容:属性标记包括授权成果、未授权成果;阶段标记分为研究阶段、开发阶段、无法区分研究或开发阶段;转化状态标记分为未转化、意向转化、已转化,其中已转化还可以根据技术迭代、多次许可等特点标记转化频次。

  第八条 (阶段分类)科技成果在进行所处阶段标记时,可从以下方面实施。

  (一)研发活动起始点判断。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判断科技成果开展研发活动的起始点。例如,利用财政资金等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立项之日作为起点;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合同签订之日作为起点;利用试点单位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可以将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立项之日,或科研人员将研发计划书提交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之日作为起点。

  (二)开发阶段判断。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规定,当科技成果同时满足进入开发阶段条件时,试点单位可以认定该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应当有相关证据支持作为辅助判断,如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评估报告、对科技成果有明确受让单位或转化意向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出具的技术交易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在没有明确证据无法进行开发阶段判断的,则认定为研究阶段。

  第九条 (分类管理)试点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分类标记管理,财务部门依据成果阶段的分类标记进行财务记账处理。

  (一)未获知识产权证书或已获知识产权证书,但无明确转化意向的成果,标记为研究阶段。

  (二)有明确转化意向或签订转化合同等同时满足开发阶段条件的成果,标记为开发阶段。

  第十条 (资产价值确认)科技成果处于研究阶段时,不确认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由财务部门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申请,直接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进入开发阶段后,发生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进行归集,如果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最终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科技成果尚未进入开发阶段,或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请取得无形资产的,应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科技成果处于开发阶段或因成果转让致使试点单位不再拥有权利的,由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核实转化履约情况、权属变更原因、成果法律状态等情况,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科技成果完成人放弃维持或因其他原因主动放弃权利的科技成果,由技术转移机构(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即为自动放弃。完成人申请放弃的科技成果已经确定为无形资产的,由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审核后,交财务部门进行无形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定期机制)试点单位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加强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的常态化管理,并与财务、国资等部门形成定期处理机制,每年固定时间前将上一年度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情况报送财务、国资等部门集中处理。

  第十三条 (服务委托)本市技术交易场所应发挥技术权益登记服务平台功能,在进场交易科技成果阶段分类、资产价值确认、资产处置等环节,提供科技成果确权、确价等方面的交易支撑,其出具的进场交易相关专有技术或专利申请确权凭证、公示证明、交割凭证、评价报告等,可作为试点单位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过程材料。

  鼓励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为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提供服务,通过收取服务费用、服务换股权等方式,开展专利申请前成果披露、转化价值评估、转化路径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投融资等服务,或开展专利等科技成果的集中托管运营。

  第十四条 (包容监管)单位内部纪检、审计会同财务、国资等部门应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并配合技术转移机构(部门)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确保不会造成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和资产损失风险。在试点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受外部监管时,单列反映有关科技成果资产管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 (指引解释)本指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期限)本指引在实施方案有效期内施行。

关于《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本市前期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试点成效和经验,市科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全国40所高校院所纳入试点范围,上海参与试点的单位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上海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6家。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等进一步在上海交通大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改革试点。通过上述试点,较好解决了高校院所不敢转的“细绳子”问题。同时,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指引下,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在体制机制改革、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上述探索实践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结合《“十四五”技术要素市场专项规划》《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等相关精神,汲取前期改革试点和创新实践的经验,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门出台《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改革事项,提出相关操作路径,体系化协同推进,有助于将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到实处、取得更大实效。

  二、编制思路

  《实施方案》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十二届市委三次全会精神,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系列工作要求,着眼于本市经验推广和问题解决,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

  《实施方案》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夯实责任,增强动力。充分总结本市前期试点单位经验,形成推广举措;进一步强化试点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参与试点的主动性。二是市场决定,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引导、服务保障,实行审慎包容监管。三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细绳子”堵点问题,注重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统筹协调更多技术要素市场资源、汇聚更多专业力量,予以支撑保障。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总体要求、试点任务、试点要求、试点保障、试点安排5个部分,聚焦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全链条管理、市场政府双向支撑的合规保障3方面,实施7项改革试点任务、1项保障任务,并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两个方面形成工作指引,指导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建立配套制度。

  一是聚焦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主要考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深化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在明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前提下,试点单位可与成果完成人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也可将单位留存的所有权份额,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科研人员获得全部所有权后,自主转化。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聚焦科技成果全链条管理。主要考虑:建立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方案》,制定《上海市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操作指引》,引导开展贯穿成果转化全链条、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成果管理、资产管理。强化专业化科技成果运营,结合实际,发挥本市市场化专业机构集聚优势,内外部协同,保障试点落地;加强专业服务人才支撑,引导试点单位健全成果转化人员的岗位保障和职称晋升制度;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为赋权试点单位提供人才支持。

  三是聚焦市场政府双向支撑的合规保障。主要考虑: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与合规交易保障机制,本市技术交易场所主动服务试点单位创新改革事项,建立适用的科技成果权益登记服务制度、合理可行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联动专业机构,推动成果价值发现,支撑成果持有方转化决策和资金方投资决策。允许对科研人员过往创业行为进行合规整改,支持试点单位打通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合规化通道。建立尽职免责和负面清单,配套《实施方案》,形成《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指引》,提出9项免责情形、9项负面清单。

  为落实好试点文件,试点单位要加强组织实施、制定配套管理制度、强化支撑保障。如,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或专项领导小组,做好单位内部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工作;落实技术转移机构(部门)或指定相关管理机构推进实施,并加强经费保障。市科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将加强组织协调、政策引导、资源配置、审慎包容监管。如,定期召开试点单位专题交流会,对试点单位碰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修正;引导试点单位组建联盟,形成经验分享、相互学习、合作共赢的开放氛围。在坚守底线思维前提下,允许创新试错、市场自我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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