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一家企业,有部分外销人员常年出差,因此公司除了给报销车费和饭费外,还给每人每天一定的补助(省内每天60元,省外每天90元),该企业会计把报销的车费和饭费以及每天的补助都一次性的记入了管理费用中的明细差旅费中,我想问一下,记入差旅费中的饭费不论数额多少都可以税前扣除吗?每天的补助是不是也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相应的合法单据怎么取得?是不是可以企业自制一张报销单据,让出差人在上面签上字就可以了呢?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现行所得税法对于差旅费的扣除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国家并未明确差旅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仍应该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具体操作中对于真实、合理、合法的把握,目前很多地方是参照财行[2006]313号文件执行的,但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建议您就标准问题再行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2)自制原始凭证: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通常应该有经济业务内容说明、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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