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防出口电线、电缆骗取退税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2]35号 1992-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近据反映,少数不法分子采用假发票、套取征税证明等手法,以“出口”电线、电缆为名骗取退税。这股歪风涉及面广、数额巨大,骗税手段恶劣。目前在北京、吉林、深圳、海南、云南、湖北、河南、贵州等地都有发现,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对出口的电线、电缆一律暂停退税。对今年已出口并给予退税的,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须进行调查核实,凡属生产厂家、价格和纳税情况不清和有假的,一律不予退税,须立即追回已退税款。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对今年开具的电线、电缆的“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如发现有问题的,除按规定对有关税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外,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我局并通报税务机关。 设有国家税务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地区,请代管局立即将本通知复印后送该处。 国家税务总局 1992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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