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27
摘要: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供水的工程,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所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别核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地表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取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应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其他具备条件的取水户应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取水户应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核定取水量:

  (一)取水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第十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的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的范围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公布的现行范围界定。

  第十九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水的当日。

  第二十条 除农业生产取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前,应通过宁夏水资源税征收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水量,出具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量核定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取水量核定书核定的实际取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水力发电企业的水资源税,由纳税人根据发电量自纳税期满起15日内自主申报纳税。

  第二十二条 财政、税务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协作征税机制,加强水资源税相关信息共享,推动水资源税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自治区水利厅每年3月中旬将上一年度各县(区、市)用水总量信息传递给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县(区、市)水资源税纳税统计信息传递给自治区财政厅。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中旬将本年度纳税人取水计划信息加盖签章后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权交易、取水许可、实际取水量、超计划(定额)取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按季度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对年度中间新增取水户下达的取水计划或变更调整的取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计划信息加盖签章后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取水计划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按季度传递给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定额、规定限额均指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税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6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我区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对城镇公共供水的企业水资源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六权”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水资源税改革,调整城市生活、工业公共供水管网等取水的计税环节,改末端征税为取水端征税,倒逼公共供水单位降低管网漏损率。对城镇公共供水的企业,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部门核定的水量和合理损耗率,按照应纳税额=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适用税额,计算水资源税,在取水口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对既承担城镇公共供水,又承担农村人饮供水的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分开核算供水量,折算成相应的取水量,按照取水类型分别用上述公式计算水资源税,向取水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二、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企业,还缴纳水资源税吗?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实施后,自2023年10月1日起,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企业和个人,不再是水资源税纳税人,不缴纳水资源税。

  三、《公告》中对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热(地源热泵取水除外)、矿泉水不作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地热和矿泉水分别被列入能源矿产和水气矿产税目,征收矿产资源税,水资源税也是资源税的一个税目,因此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的地热和矿泉水不再征收水资源税,但对地源热泵取水征收水资源税。

  四、《公告》对特种行业有什么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3〕3号)的有关规定,对特种行业取水,从高确定税额,本次改革对特种行业的水资源税政策没有变化。但在《公告》中,对承担公共绿化职责的高尔夫球场,如果纳税人对高尔夫球场的生产经营和承担公共绿化职责的取水分别核算,对公共绿化取水根据其取水类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对生产经营取水按照特种行业对应的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不能区分用途分别计量的,一律按照特种行业对应的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对取自公共供水管网的水量,不征收水资源税。

  五、《公告》中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如何加倍征收?

  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按不超、超计划低于20%、超计划20%到低于40%和超计划40%,分别按照对应税额标准的1倍、2倍、3倍和4倍计征水资源税。对于无证取水,按100%超计划(定额)并按照对应税额标准的4倍计征水资源税。

  六、《公告》中农业取水的水资源税政策有哪些内容?

  对规定限额以内的农业生产取水,免征水资源税,按要求按年申报;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水部分,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超出部分水资源税,不加倍征收,按年申报征收;农业生产取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取水。农产品加工取水不适用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税政策,根据其取水类型,按照其他行业对应适用税额标准计征水资源税。农业生产取水规定限额指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

  七、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和水资源税的优惠政策有变化吗?

  此次水资源税改革,对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和水资源税的减免未做调整。

  八、疏干排水的水资源税政策有哪些内容?

  《公告》明确了煤矿经营者、地下工程施工单位为矿井及地下工程疏干排水水资源税纳税人。建筑工程的地下工程部分的疏干排水应缴纳水资源税。疏干排水的回收利用是指自身回收利用或直接回用于其他主体,按低税率(0.05元/立方米)计征水资源税,净化后排入自然水体视为直接外排取用地下水,按地下水公共管网覆盖外分类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九、《公告》中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核量、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收水资源税。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水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他水资源税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起15日内,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水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水力发电企业的水资源税,由纳税人根据发电量自纳税期满起15日内自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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