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2020-11-30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规定,现就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危险品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相关资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用地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3号公告)相衔接,发布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 在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中,拥有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享受免税优惠的方式与条件 享受该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即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申报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提供。 (三)危险品的范围 按照《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13690-2009)列明的分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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