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24日。各单位、社会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电话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766-8936882) 税 屋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附件1)。 二、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和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云浮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云浮市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适用范围。符合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取得的经营所得适用《云浮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二)规范行业类别的设置。按照国民行业分类标准设置行业类别,并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行业类别基本保持一致,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税务机关操作。 (三)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调整原《云浮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的行业类别设置,取消原来的农、林、牧、渔业,将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的行业所得率调整为6%。 四、《公告》的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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