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度以前,按照国家“放管服”政策的统一要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优惠政策在企业自行判断,企业自行申请后,按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将上述优惠政的管理方式调整为清单式管理——从这号文件开始便建立起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工作确认方式,也打破之前单一的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转请核查管理的方式,并行开启清单管理方式。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依据不同管理方式相同吗 转请核查的,按照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提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采用清单管理的,依据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文,由四部委按程序联合确认清单名单,列入清单的企业或项目方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装备、材料和软件企业的条件也是由四部门联合确定。 细心的朋友会发现,采用清单管理的产业(项目)集中于部分高精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及软件企业。因此,不是所有的软件、集成电路产业都采用清单管理。采用排除法,除去列入清单管理的,其他类型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就是转请核查管理的范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管理具体范围有哪些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重点设计企业或软件企业清单管理范围为: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三)、(六)、(七)、(八)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 其中,《若干政策》六、七、八及财关税文涉及企业免征进口关税。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2021年时已列入清单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要想享受2021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收优惠还需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重点设计或软件企业的企业需要先向主管部门提交享受优惠税收年度的资料,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才会被列入清单。 因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或项目清单采取每年度发布的方式,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2年需重新申报。自行判断2021年度符合条件且有享受优惠意愿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在4月16日前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申请列入2021年度清单,进而准确、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需要特别提醒去年申报成功的企业,要关注今年审计报告的截止提交日:发改高技〔2021〕413号对于去年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审计,可先提交未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并于4月16日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填报系统中补充提交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今年新文件发改高技〔2022〕390号要求4月16日截止日前就要一同提交相关审计报告,切勿以为还可以像去年一样延后10天。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应如何填写信息填报系统 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以下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标记为“加”表示在发改高技〔2021〕413号文基础上发改高技〔2022〕390号新增要求。特别提醒关注细化部分的申请材料和口径,比如需在会计报告中单独说明按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不能说明的需提供按上述口径归集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清单印发前,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吗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2021年时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没有进行清单申报,这类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该如何补救呢 鉴于2021年国家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确认工作方式发生调整,发改高技〔2022〕390号允许企业补充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因此,对于2021年因合理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可于2022年3月15日至3月21日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提出补充申报申请。 在经地方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16日,企业在信息填报系统“补充申请”栏目填报信息,正式申请列入2020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清单。企业应按照发改高技〔2022〕390号附件3提交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2020年度企业会计报告在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应体现2020年度企业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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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1版)<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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