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费的范围如何确定?怎样界定一项费用的发生是否属于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另外,申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开发费都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的规定,新技术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账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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