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3697号 200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产业政策,根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经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工作,现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认定企业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见附表备注),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此前经认定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自获利年度起,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企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等具体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税 屋附件:2008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