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法规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发[1999]44号 1999-03-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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