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综[2009]25号 2009-04-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的规定,现就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的检验检疫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财综[2007]54号)规定执行。 二、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实施减免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上述减免规定执行期限暂定1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9年04月24日 税 屋附件: 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出口纺织服装产品目录 H.S编码范围 产品类别 第61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第62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