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4]16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冀国税发[2004]167号       2004-09-2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第二条(一)、第三条(二)、(四)、(五)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省局相应停止执行的文件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亏损弥补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38号)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103号)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105号)。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按《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规定执行。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37号)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发[1997]70号)

  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国税二发[1998]4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冀国税所发[1998]5号)

  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55号)

  二、省局保留的审批项目

  (一)[条款废止]工业类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二)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四)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六)省、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七)总局、省局现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审批

  三、省局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企业技术改造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市局应将审批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上报省局,台账见附件1。

  (二)[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二发[1995]59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下放调整为: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其他企业的减免税权限,由各市局审批或确定。

  (三)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审批

  根据《国家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金改办[1997]45号)规定: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购置固定资产报同级税务机关审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2]440号)中第八条取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145号)中第二条取消。

  (四)[条款废止]财产损失的审批

  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财产损失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局审批或确定。

  (五)[条款废止]坏帐损失的审批

  纳税人当年申请扣除的坏帐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5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局审批或确定。

  四、加强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关于亏损弥补的管理

  1、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时,应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准确计算以前年度亏损额和当年可用于弥补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期长、计算复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建立并及时填写纳税人弥补亏损统计台账,对企业亏损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逐一进行审查,对经纳税评估、稽查调整的亏损数及时进行修正。

  3、发现纳税人年度申报亏损不实的,应责令其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多申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造成少缴税款的,还应及时补缴税款。

  (二)纳税人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管理

  纳税人发生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情况表》(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及时存入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档案。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

  2.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总局要求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技术开发费的范围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减少栏“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行次中填列,反映加计扣除额。同时,还应报送《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计算明细表》(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要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到《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计算明细表》(附件4),并将其存入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档案。

  (四)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管理

  1.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如在年度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报送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方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细则》(冀科工字[2000]013号)的规定,对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与认定部门沟通协调,建议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其减免的税款。

  (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

  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产品认定和年审项目后,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认定和年审,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在每年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年检不合格的,取消优惠资格,追缴减免税款。

  (六)企业广告费扣除标准的管理

  纳税人当年发生未能全额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或者补扣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在纳税申报时,报送《广告费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广告费扣除管理台帐》(附件6),并将其存入纳税人申报资料档案。

  (七)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工效挂钩工资“两个低于”是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根据劳动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其中经济效益是指上年实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和利润总额。

  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本年经济效益—上年经济效益)/上年经济效益x100%

  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本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x100%

  新增效益工资=上年工资总额x经济效益增长幅度x工资浮动系数

  如果职工平均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则本年可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新增效益工资

  工资浮动系数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部门没有规定的,浮动系数小于1。

  五、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

  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期限原则上实行按季预缴。对于特殊行业或个别企业,从有利于征管的角度出发,需要实行按月预缴的,由市局确定。

  (二)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的管理

  文件中取消项目仅指坏账、呆账准备金提取的审批。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管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0]248号)第四条停止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所发[1998]26号)中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电力企业业务招待费比照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第十一条执行。

  (四)取暖费、防暑费和劳保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防暑费、劳保费两项支出,纳税人可以凭有效凭证据实扣除,取暖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据实扣除。

  (五)企业年度发生的应计扣除项目不得跨年度扣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3]137号)中第五条停止执行。

  (六)审批事项衔接问题

  属于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坏账损失),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省局负责审批;按新规定由市局审批的,省局不再审批,由市局负责审批。

  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由省局负责审批;按原规定由省局审批的,委托市局负责审批;按原规定由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请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尽快审批。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认清形势、转变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2004]82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办法,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防止出现漏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台帐(略)

  2.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略)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明细表(略)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略)

  5.广告费扣除情况明细表(略)

  6.广告费扣除管理台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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