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78号 1997-10-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审核银行呆、帐损失,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不得用呆、坏帐准备金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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