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2-01
摘要:你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法规“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人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财税[2001]12号      2001-02-0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法规“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人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200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生效。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法规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2月01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