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6]95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3
摘要: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从2006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发[2006]95号          2006-06-23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省局根据总局要求组织各地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清查。从清查反映的情况看,各地较严格地执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进行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省局从综合征管软件运行情况看,截止2006年4月底,全省仍有473户2005年度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未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些未认定户,大多是鞭炮焰火生产企业、煤炭生产企业、小水电发电企业、铁路系统服务企业、水泥生产企业、商业超市等。为严格执行政策,强化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对已办理工商登记、2005年销售额又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各类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各地应在2006年7月20日前严格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从2006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二、对因未办理工商登记而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2005年销售额又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各类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律从2006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从2006年8月份起,省局将按月进行通报,并按照《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市州局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发[2006]78号)规定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

  附件∶

  1.2005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认定户(工业).docx

  2.2005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认定户(商业).docx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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