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125号 2006-12-01 各基层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 组织领导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主管税政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个人所得税处、办公室、计会处、法规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纳税服务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个人所得税处,由其全面负责协调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工作。 基层税务机关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协调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事宜。 二、培训与宣传 (一)内部培训 市局在12月初召集基层局有关人员传达总局文件精神,布置宣传方案,明确工作流程。 基层局要在12月8日前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干部理解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领会文件精神。对受理咨询、办税服务厅窗口、重点岗位税务管理等一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应注重统一咨询解答口径,重点突出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申报表的填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外部宣传 12月初,市局组织召开政策发布会,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并在报纸上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在地税网站上开辟专栏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和申报程序等方面内容。 基层局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对外宣传工作:1、从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3月份做好办税服务大厅内的宣传工作,利用大屏幕和触摸屏等载体公布相关文件,发放《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问题解答(由市局统一印制);2、利用年末召开汇算清缴会议的有利时机,向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宣传;3、2006年12月底前对银行、保险、航空、烟草等部分高收入行业的相关人员宣传政策,并进行重点辅导;4、2006年12月底前向部分重点纳税人邮寄宣传材料。 三、申报表的印制、领取和发放 市局在11月底前完成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的印制工作,并将电子表格及填报说明登载在大连地税网站上,方便纳税人上网下载填报申报表。 基层局要在办税服务大厅明显位置摆放自行纳税申报表,供纳税人领取。2006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要从掌握的高收入者中选择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部分纳税人,向其邮寄《致高收入者一封信》、《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问题解答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市内四区及先导区地税局选择邮寄申报资料的高收入者人数应不少于200人,其他县市区地税局应不少于100人。 四、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基层税务机关要在征期到来之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办税服务大厅内为纳税人申报做出引导标志,二是制作申报说明,告知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税和办理退税的手续和流程;三是开设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的代缴库税款专户;四是研究预测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纳税申报应急预案,化解工作风险。 2007年3月1日至3月15日,主管税务机关要向已掌握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未申报的纳税人邮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告知书》(附件1),通知其纳税申报。 五、申报征收 (一)申报方式 目前,纳税人可以采取窗口和邮寄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方式暂时不能使用,待金税三期系统应用时统一实现。 (二)申报受理 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单位任职、受雇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并固定在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受理的税务机关不得推诿或拒绝。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的,原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后,向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变更通知书》(附件2),做好信息的传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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