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后流转税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73号 2008-01-28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9]11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后流转税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110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除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因CTAIS未采集其电子申报数据,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及《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的规定要求按月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外,其余通过互联网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一般纳税人可半年、小规模纳税人可一年报送一次纸质申报资料。 二、纳税人按月在网上完成电子申报及税款缴纳后,当年度1-6月的纸质申报资料在7月底前报送,当年度7-12月的纸质申报资料在次年1月底前报送。纳税人需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将纸质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时,要仔细核对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如有缺漏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应在报送期限结束后10内补齐缺漏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报送及报送期限由各地级市国税局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规定。 三、月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及各类抵扣凭证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因保存不善而发生资料丢失、破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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