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上计算公式中各分支机构增值税分成比例为60%。 七、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附件: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分配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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