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9]10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23
摘要:对省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实行“按实征收、属地预征、省级核算清缴”方法。各分支机构根据当期电力产品销售额、实际税负率以及规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预缴申报,属地入库。

  六、以上计算公式中各分支机构增值税分成比例为60%。

  七、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暂试行一年。

  附件: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分配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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