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10]10号 2010-01-18 税屋提示——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使用市局公布的年报软件申报;并把打印出的纸质报表,盖上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报送的纸质报表与电子申报中的数据应一致。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五)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六)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七)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2009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年报的构成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按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文件执行。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八)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报送年度申报表。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相同)及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实行网上申报的,应同时报送盖有企业公章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纸质报表。 二、若干政策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问题 1、关于利息收入及租金收入的时间确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关收入确认问题 (1)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收入额为收入总额减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主营业务以外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若该项财产转让的收入和计税基础能准确核算的,应把转让财产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和实际支付的与转让财产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如余额为负数按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上述财产净值为有关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按税收规定的下限(最低折旧、摊销年限等)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等后的余额。 (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可按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执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下列收入可递延确认: (1)企业重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同时符合《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三)点、第八条规定的,其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 10 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不征税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