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农业排灌工程征免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发[2010]153号 2010-06-29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据各地反映,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农田水利工程征免营业税的具体范围不易划分确定,要求区局予以明确。为进一步统一和正确贯彻落实相关政策,便利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农业排灌工程征免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业排灌工程免征“建筑业”营业税的范围仅限于打农业机井工程;农田及荒漠、荒山的喷灌、滴灌工程(包括泵房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农田支渠、引渠、毛渠的修建、加固、防渗、清淤工程及其配套的过水渡槽、分水口、过水涵洞、排洪涵洞、交通桥、居民取水台、牲畜饮水台、引水闸、纳洪口等工程;排碱渠修建、加固及其配套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土地平整工程等上述末列举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从事农业排灌工程的纳税人同时承包农业排灌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农业排灌工程和其他工程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不同项目营业额的,不得免征营业税。 不同项目的营业额是指书面合同所确认的不同项目的工程价款或金额;书面合同未确认不同项目的工程价款或金额的,视同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不同项目的营业额。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地税局新地税发[2003]13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同时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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