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产前发生的预收账款涉税政策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上海金融报 人气: 时间:2011-07-13
摘要:某公司去年有部分预收账款,因产品尚未开始生产,没有相关成本支出,故当年未结转收入...

      某公司去年有部分预收账款,因产品尚未开始生产,没有相关成本支出,故当年未结转收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部分收入是否需要调增收入项目,税法是否有相关预收账款确认收入的相关规定?

  解析:《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收账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和应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除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外,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其中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若公司当年没有实现销售,不应确认为收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不应将此部分收入调增收入项目。

  但需注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即若公司生产销售的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应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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