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4]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4-18
摘要: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4]17号        1994-04-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会议决定,现对国有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

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18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