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4]17号 1994-04-18
一、对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考虑到执行新税制后需要有一段过渡期,决定仍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到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九家股份公司名单 1.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3.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人印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5.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7.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8.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9.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