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批复 陕政函[2008]33号 2008-03-2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请示收悉。根据2007年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调整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将《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审核表》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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