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7]169号 2007-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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