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返利,不是罚款 诺基亚巧妙化解税务危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晓伟 人气: 时间:2011-11-28
摘要:两年前,诺基亚中国公司经历了一场税务危机。中国内地诺基亚低端经销商因为不甘心因 窜货 受到公司处罚,进而通过各种媒体揭发诺基亚的种种 内幕 ,甚至不惜聘请律师,举报诺基亚涉嫌偷逃税,引起了一场税收风波...

两年前,诺基亚中国公司经历了一场税务危机。中国内地诺基亚低端经销商因为不甘心因“窜货”受到公司处罚,进而通过各种媒体揭发诺基亚的种种“内幕”,甚至不惜聘请律师,举报诺基亚涉嫌偷逃税,引起了一场税收风波。

诺基亚实行省级代理模式,以省为单位进行分区管理,不允许经销商跨区域销售。省级代理商主要是搭建物流、资金流平台,自身不承担压货、销售、市场推广等职能。这意味着,省级代理商不需要自己直接开发客户,各地的低端经销商与省级代理商签约拿货,省级代理商成了隔开诺基亚与低端经销商的防火墙。通过这种模式,诺基亚把销售和市场推广两大职能牢牢地控制在了自己手中,能够大幅压缩渠道商销售环节的毛利率,维持企业较高的盈利水平。

“窜货”是指经销商跨越自身覆盖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窜货”的存在,影响了各省级代理商销售量的准确统计,而销售量是与返利相关联的,这也影响到了各省级代理商的绩效收入。为规范管理,诺基亚对“窜货”行为进行重罚。

各地受处罚的经销商开始反击。据媒体报道,有经销商向国家税务总局举报称,省级代理渠道是“诺基亚偷税漏税的天堂”,诺基亚对其经销商的返利及窜货“罚款”收入,是营业外收入,应该就该部分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济南的某经销商代表则表示,这部分收入诺基亚不提供任何票据,只有一张返利通知,偷逃税嫌疑很大。

由经销商聘请的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对经销商与诺基亚的纠纷给出了如下观点:首先,能成为罚款主体的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厂商不能成为罚款的主体。除了诺基亚没有罚款的主体资格外,诺基亚划分区域经营和限定分销价格还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其次,诺基亚的高额罚款也涉嫌违反了《公司法》。而如果罚款没有出具发票属实,诺基亚也可能涉嫌偷税逃税。

针对上述说法,诺基亚始终坚持一个观点:扣款不是罚款,是扣减的返利。诺基亚避开罚款,巧妙利用“返利”说,化解了税务危机。

诺基亚解释说,如果经销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销售任务,诺基亚则会在其返利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而这部分违约金是直接从合同中扣除的,不以现金方式支付,所以根本不存在不开具发票的问题。

根据诺基亚的解释,被处罚的经销商的业务运作过程如下:分销商年初向诺基亚预付100万元货款,约定年底如果完成1000台的销售计划,向其返利10万元,90万元做诺基亚货款收入,并开具发票。经销商为完成销售计划,得到返利,将100台低价销到其他省份,被诺基亚调查发现,按照合同扣减了原定的完成销售计划应返还的10万元返利,按100万元开具发票,诺基亚按100万元做了收入。经销商少了10万元的收入,被其视为“罚款”。

诺基亚的回复看似简单,却驳回了各种针对企业的不利说法。

首先,既然扣减的是返利,就没有营业外收入之说;诺基亚已按扣减返利后的余额申报了收入,开具了发票,不存在少报收入之说。

其次,此款不是向经销商收款,不是额外收入,而是根据合同扣款。此款是违约金,是受民事合同调节的,不是行政处罚,也就反驳了“罚款主体”一说。从返利中扣除违约金是诺基亚作为合同主体对合同权利的行使,如果定性为非经营行为的违约金,就没有必须开发票的规定,因为发票的开具是针对经营行为的,没有经营行为做依托,不能开发票。

最后,商业经销中返利种类繁多,有投资返利、销售返利、实物返利、销货返利、费用返利、服务返利等多种形式,有与销售收入相关的,也有与销售收入无关的,形式隐蔽,是商业经销行业中税务机关最感兴趣的方面,也是企业核算容易出问题的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经销商取得诺基亚的各类返利,应当按以上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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