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2012-04-0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第六条第(二)款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表述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4年03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部分废止]《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2010年第5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赢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税屋提示——第一条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修订)〉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即: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第六条第(二)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由备案类改为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