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办理流程再次简化后,“容缺办理”和开具电子证明有限制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祺 人气: 时间:2022-08-05
摘要:对纳税人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在防范骗税风险的前提下,应在限额内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接到不少出口企业关于办理退税的咨询,发现部分出口企业无法准确掌握办理退税的要求。在此,笔者提醒相关企业,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办理出口退(免)税流程和方式简化,但是“容缺办理”和开具电子证明有限制条件。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流程简化

  近年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这种流通代理服务主体迅速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为便利企业办理退税,9号公告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只需要留存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值得注意的是,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等关键性资料,虽不用提交,但仍需要留存备查。如未按规定留存资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能因不满足外贸综合服务政策适用条件,无法为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导致代办退税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存在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其职责,且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还应承担连带责任,补缴生产企业未能缴纳入库的税款。

  实务中,如果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开户银行、账号或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号码等发生变化,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备案变更。此时,根据9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只需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有限额

  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是出口退(免)税新政中的另一项重要举措。

  9号公告规定,对纳税人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在防范骗税风险的前提下,应在限额内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

  具体而言,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为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为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100万元。在限额内实行“容缺办理”,既加快了新办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又能较好地防范退税风险。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例如,一户外贸企业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金额为120万元。按照9号公告关于在限额内推行“容缺办理”的规定,外贸企业按照“容缺办理”原则办理退(免)税的限额标准为100万元。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情况下,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100万元,超出限额标准的退税款20万元,则需在税务机关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证明事项可开具电子证明

  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是9号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纳税人申请开具9号公告所列举的证明事项时,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纳税人后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这一惠企利民的举措,有助于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推进退税办理进一步提质增效。

  值得注意的是,9号公告推广的电子化出口退(免)税证明范围有限制,具体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纳税人提交上述证明的开具申请后,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保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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