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2]14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08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协作,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要加强沟通协商。各级要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2]140号         2012-10-08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第五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税收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是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征纳关系,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总结近年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促进和谐征纳关系和提高税法遵从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实施办法》的有效推行和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学习贯彻,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的学习和领会,立足实际抓紧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电台、电视台、报纸、报刊等新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向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宣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内容和重要意义等,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理解和协作配合,取得广大纳税人的大力支持信赖和积极参与,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效果。对评定为纳税信用A(AA、AAA)级的纳税人,要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利用税法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通过组织表彰会、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省大力营造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对AAA级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在《大众日报》上进行公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评定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协作,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要加强沟通协商。各级要设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评定委员会由纳税服务、政策法规、税收政策、征管科技、督察内审、税务稽查等部门组成,各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保证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各级要加大培训力度,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开展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评定工作具体安排

  (一)评定范围。在山东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其中,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二)评定期间。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第五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主要依据纳税人2010年、2011年两年的相关涉税信息。

  (三)评定方式。各级国税机关要应用新开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系统开展评定工作,同时注重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其他税收业务系统数据维护质量,确保评定指标数据采集的及时、准确和全面。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探索信息化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的应用,实现计算机系统的自动记录、自动监控。

  对国地税共同管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比对,主要采取手工交换比对的方式进行,评定结果交换格式见附件。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信息化数据交换比对的方式,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评定时间要求。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定工作必须在评定所属期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考虑国、地税工作的差异和评定时间进度的不同要求,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为:

  1、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对A级纳税信用等级名单进行公示、公告。

  2、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评定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统计表至省地税局。

  五、强化管理措施,注重总结经验

  各级国、地税机关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建立国、地税密切配合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要从实际出发,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强化措施,增强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的针对性。要认真对待基层和纳税人的各种意见和反映,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细致地处理各种异议及行政复议。对评定期后各类纳税人的管理,要强化动态监控,实施跟踪评估,及时按规定调整相应的等级级别。在评定管理过程中,要从基层实际出发,从保护纳税人权利出发,对《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并及时反馈和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也将联合对各地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认真总结经验,注重发现典型,及时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完善《实施办法》,以保证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新发展。

  附件: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数据接口表

山东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税收管理以及社会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按评定结果将纳税人划分为A(含AA、AAA级,下同)、B、C、D四个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局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以日常税收管理信息数据为基础,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依托信息技术手段进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每两个连续的会计年度评定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山东省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其中,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对设有总、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单独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均应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分支机构不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第二章 评定内容

  第六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基本项目、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具体内容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及计分标准》(附件1)。主要项目包括:

  (一)基本项目

  1.税务登记情况

  (1)设立登记情况;

  (2)变更登记情况;

  (3)登记证件使用情况;

  (4)银行账号报告情况;

  (5)税务认定情况;

  (6)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情况;

  (7)停(复)业登记情况。

  2.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情况;

  (2)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情况。

  3.发票管理情况

  (1)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及使用情况;

  (2)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4.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情况;

  (2)纳税申报准确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准确情况;

  (3)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情况。

  5.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缴纳情况、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税款按期缴纳情况;

  (2)陈欠清理情况。

  6.其他涉税违法情况

  (二)加分项目

  1.税收贡献情况;

  2.安置就业情况;

  3.守法经营情况。

  (三)一票否决项目

  1.不参与评定A级的情况;

  2.不参与评定、直接视为B级管理的情况;

  3.不进行计分评定、一律定为D级的情况。

  第七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所涉及的评定指标以日常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数据为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保证评定指标采集的及时、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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