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7、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所得项目未变。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新政下事务所哪些税项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有变新政下,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规定与申报要求有变。
根据我市目前情况,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投资者有两类:
第一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
第二类: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律师。
(一)新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的申报与计税要求如下:
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季申报。
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各事务所按投资者人数分别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BB030,适用于核定应税所得率业户)》,按“收入总额×25%应税所得率×分配比例%”计算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后,再按季度折算为投资者本次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税率表三)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注:
(1)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与查账征收方式均适用上表;
(2)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3)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附2:【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下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有A、B两个投资者,投资分配比例分别为:40%、60%。该所2012年1-3季度累计取得经营收入20万元,本年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A投资者1000元、B投资者2000元。在进行第3季度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A、B投资者预缴税额计算如下:
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税率表,应将季度所得额换算为年度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折算为本季度应预缴税额。
◆A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收入总额20万元×应税所得率25%×A投资者分配比例4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26666.67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26666.67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750元=1916.67元。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1916.67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1000元 =437.5元。
◆B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收入总额20万元×应税所得率25%×B投资者分配比例6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40000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40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3750元=4250元。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4250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2000元 =1187.5元。
(二)查账征收方式下的申报与计税要求如下: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季度预缴申报。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由企业按投资者人数分别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BB027),对投资者从本企业获得的应税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填报并预缴税款。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企业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注:BB028,表一填写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二反映投资者从企业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企业应分别填报),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申报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税率表三,承上略)
【查账征收方式下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计算举例】
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查账征收)有A、B两个投资者,投资分配比例分别为:40%、60%。该所2012年1-3季度累计取得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已扣减成本、费用)20万元,本年已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为A投资者10000元、B投资者20000元。在10月15日内进行第3季度预缴申报时, A、B投资者预缴税额如下:
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税率表,应将季度所得额换算为年度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再折算为本季度应预缴税额。
◆A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A投资者分配比例4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106666.67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106666.67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22583.33元。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22583.33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10000元 =6937.5元。
◆B投资者第3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1.换算全年所得额=(事务所1-3季度累计生产经营所得20万元×B投资者分配比例60%)/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12个月=160000元。
2.换算全年税额=换算的全年所得额160000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41250元。
3.第3季度应预缴税额=(换算的全年税额41250元/12个月×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9) – 前2季度已预缴税额20000元 =10937.5元。
五、原已取得4%征收率税种核定的事务所是否需要转换对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非查账征收方式的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已于2012年4月12日前,通过核心征管系统统一修改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25%),同时取消2012年4月及以后所属期定率(4%)的税种鉴定。
六、查账方式与新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能否选择依据我会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区局的沟通会议纪要,律师事务所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局申请查账征收;逾期不申请的,税务征管系统一律转为按2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投资人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示的是:
同一纳税年度,同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一种征收方式,不能申请对部分合伙人查账征收,而对另一部分合伙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按照查账征收管理惯例,一家事务所如果已经申请查账征收并获批准,之后(包括下一纳税年度)再申请核定征收,税务机关通常不予批准。
七、25%核定应税所得率与原4%征收率相比税负有何变化不一定。
测算发现:
1、当某投资人个人的年业务收入恰为人民币二十七万八仟伍佰柒拾壹元肆角叁分(以下简称“两等平衡点”)时,采用25%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与采用4%征收率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相同,税负不增不降。
2、当某投资人个人的年业务收入小于“两等平衡点”时,采用25%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税负逐级降低,但最低不低于全年收入总额的1.25%。
25%×最低一档税率15%=1.25%
3、当某投资人个人的年业务收入超过“两等平衡点”时,采用25%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税负逐级增加,但最高不高于全年收入总额的8.75% 。
25%×最高一档税率35%=8.75%
合伙律师不同收入水平对应个人所得税负(个税占收入的比重)列表如下:
全年业务收入(万元)
|
对应应税所得额(万元)
|
个税占收入的
比重(%)
|
6
|
1.5
|
1.25
|
12
|
3
|
1.875
|
24
|
6
|
3.438
|
27.857143
|
6.964286
|
4
|
30
|
7.50
|
4.25
|
40
|
10
|
5.06
|
50
|
12.50
|
5.8
|
60
|
15
|
6.29
|
70
|
17.50
|
6.643
|
80
|
20
|
6.91
|
90
|
22.50
|
7.11
|
100
|
25
|
7.275
|
200
|
50
|
8.01
|
300
|
75
|
8.258
|
400
|
100
|
8.38
|
500
|
125
|
8.455
|
1000
|
250
|
8.60
|
上表所列个税占收入的比重是这样计算出来的:
15000×5%-0=7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50÷60000=1.25%
30000×10%-750=22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250÷120000=1.875%
60000×20%-3750=82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8250÷240000=3.438%
69642.86×30%-9750=11142.86(元),占年度收入的比例为:11142.86÷278571.43=4%
75000×30%-9750=1837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2750÷300000=4.25%
100000×30%-9750=202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0250÷400000=5.06%
125000×35%-14750=2900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9000÷500000=5.8%
150000×35%-14750=377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7750÷600000=6.29%
175000×35%-14750=4650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46500÷700000=6.643%
200000×35%-14750=552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5250÷800000=6.91%
225000×35%-14750=6400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4000÷900000=7.11%
250000×35%-14750=727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2750÷1000000=7.275%
500000×35%-14750=1602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160250÷2000000=8.01%
750000×35%-14750=247750(元),占年度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47750÷3000000=8.258%
1000000×35%-14750=335250(元),占年度收入的比例为:335250÷4000000=8.38%
1250000×35%-14750=422750(元),占年度收入的比例为:422750÷5000000=8.455%
2500000×35%-14750=860250(元),占年度收入的比例为:860250÷10000000=8.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