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
来源:深圳律师协会
作者:深圳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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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2-29
摘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关于加大律师事务所查账方式推行力度的通知》(深地税发[2012]54号),该文件的发布对于我市律师业的发展有着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为了服务会员单位、会员律师和预防行业涉税法律风险,我会...
第四部分 查账征收方式下若干突出实务问题
一、查账方式下出资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要求及风险控制要求
1、查账征收方式下出资律师应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季度预缴申报。在每季终了后15日(以主管税局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准)内,由律师事务所按“出资律师”人数分别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BB027),对投资者从律师事务所获得的应税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填报并预缴税款。
(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律师事务所填写《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注:BB028,表一填写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二反映投资者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生产经营所得情况,有多个投资者的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填报),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申报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2、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对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准确性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预缴申报数据不准确,不构成偷税行政违法行为,但若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生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对其生产、经营所得进行年度汇算清缴虚假申报的情况,则涉嫌构成偷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是进一步的刑事法律责任。
3、实务中,为了避免偷税行政违法风险,凡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各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均应在提交第四季度申报时,对全年度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发现漏报、错报及时修正。
如在提交第四季度申报后发现该季度或以前季度申报仍有错漏,各事务所(出资律师)必须按照汇算清缴法定期限,最迟不迟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补充申报,准确申报全年应纳税款。
二、事务所费用项目构成及出资律师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利用
1、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执业及内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耗费及其他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办案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大类。
(1)办案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对外提供具体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
受雇律师办案费用按照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业务收入的30%直接计算扣除(不需费用发票),出资律师不允许按前述方法定比例计算扣除。
(2)管理费用,是律师事务所为行政管理和组织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按照事务所的管理目标设置支出项目,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费用据实列支。其核算明细一般包括:
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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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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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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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许可、考核注册费、审计费、律师协会会费、律师执业实习费、分支机构管理费、党团组织活动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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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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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租赁费、物管及场地维修维护费、绿化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及空调费、通讯及网络费、车辆租赁及使用费、邮电费、印刷费、文具用品及办公耗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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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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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策划及宣传费、事务所各类资质等级评审费、公共关系处理费、报刊杂志及书籍资料费、会务费、招待费、交通差旅费、各类税费、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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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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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调研费、信息费、咨询费、讲课及稿酬费、行政事务及业务档案管理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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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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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及人才引进费、人事关系托管档案及户籍费、职称评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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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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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职员薪金支出、津贴补贴支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支出、健康检查及劳动保护费用、残疾人保障金、其他各类企业福利及活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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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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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培训费、学历及专业继续教育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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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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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职员奖金支出、奖励费、退职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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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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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责任险、员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财产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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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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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计提、执业风险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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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费用是指律师事务所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银行手续费和其他财务费用。
2、查账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全所出资律师汇总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1: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附加,准予扣除。
注2:现行税法文件尚未对律师事务所损失的税前扣除设定特别的扣除政策。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仍有效条款的规定,损失包括:
①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即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再直接转作当期收入处理。
3、需要重申的是,律师业现行查账征收费用扣除规定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十余年前制定和颁布的几个文件,在确认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接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培训费、律师办案工资及包干业务费等费用项目的税前列支比例偏低,对事务所律师风险代理业务的损失如何处理未作预见性规定,未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运营成本。
协会将继续吁请税务部门关注查账方式下律师业税前费用扣除严重不足的实际状况,并不懈推动税务部门基于律师业独特行业属性、重大政治责任及税负过重的实际状况,研究、出台新的更科学的量化宽松的费用扣除政策。
4、如何依托现行扣除政策,合法降低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是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需要加以高度关注和进行认真研究的一件事情。
异地同业调研发现,部分律师事务所为了降低税负,采取了一些管理改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将出资律师名下的公务/商务用车,过户到律师事务所名下,使相关车辆的一切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保险费、通行费、停车费、油费、修理费、折旧费等)依法可以列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或办案费用。反之,如果车辆所有权归属出资律师个人,则按现行政策执行口径,前述各项费用均不允许列入费用税前扣除。
(2)出资律师需要和使用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家私、礼仪设施、办公电脑、手机、录音笔、电话机、复印机、打印机、扫瞄仪、网络设备、资料费、水费、电费、租赁费等)及办公场所装修装饰,均由律师事务所财务部统一采购/承担,或由出资律师个人自行选购但需以事务所作为买方索取发票并承担买方责任与义务。
(3)使用出资律师个人名下的房产、场地经营办公时,采用收取合理租金的方法,将租金支出纳入经营费用核算(同时由出租方按我市个人私房出租税收政策纳税),必要情况下,可在租赁合同上据实约定由承租方(律师事务所)承担租赁期间租赁标的物的维修保养费用。
(4)其他管理改善措施(略)
特别提示:
事务所财务部入账扣除各项费用均需取得以律师事务所为抬头(而不是律师个人为抬头)的相关票据有关联次的原件。
事务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必须高度重视对入账费用票据的合规审查,切实防范违规票据的入账处罚风险、违规费用票据的税收查补风险及随税处罚风险。
未来适当阶段,协会拟组织针对各事务所财务人员的相关财税发票知识与技能内部培训。
三、规范建账和完善会计核算的若干意见与建议
1、查账征收是大势所趋,各律师事务所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查账征收问题,及时开展和强化各项建账核算准备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2、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建议配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律师事务所的往来账务清理和全面核算工作。规模较小和条件不成熟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合法财税服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报税。
建议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要求由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专业人员具体承办。
3、在律师行业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发布生效前,我市适用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可暂参考《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进行会计核算。
4、在参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过程中,应关注律师事务所成本、费用构成不同于一般生产和服务企业的特点,关注《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成本费用的确认和扣除方面存在的差异。
5、按照税法规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政策、财务管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上可按相关会计规范处理,但税务处理应按税法规定执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一二年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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