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补充规定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2012-10-31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税屋提示——第一条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一)安置残疾人单位(除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外)符合《规程》第三条规定的; (二)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规程》第四条规定的。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减免税资格认定、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需提供的资料以及办理程序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操作。 三、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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