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一、税收政策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用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十七)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八)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九)关于部分特殊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十)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十一)关于企业发生的棚户区改造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12]12号规定,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十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上市公司依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规定,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实行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其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十三)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1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超过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的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11]104号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五级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金融企业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不再执行财税[2012]5号相关规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包括正常类贷款)也不得计入企业贷款资产总额基数,作为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十五)关于税前扣除“合法凭据”如何确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内部和外部合法凭据。对于企业取得的外部凭据,凡支出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除特殊规定外,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企业取得的各种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包括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假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其他印章的发票等,均不得用于税前扣除;凡支出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相关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应以财政专用票据或完税证明、法院判决(裁定)书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如缴纳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以及公益性捐赠等;凡支出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相关法律法规也无特殊要求的,应以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政府(司法)部门裁定文件或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以及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如: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应根据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等赔偿支出,应根据劳动保障或交通管理等部门规定的标准、事故鉴定意见、医疗证明以及赔偿协议、赔偿款支付凭证等在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丢失发票的,如果发票属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等文件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发票复印件可以视为原件,对应的支出项目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发票不属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取得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发票已报税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可以替代原件,对应的支出项目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企业因租赁经营场所等原因而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煤、水、电等资源,无法取得发票的,可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煤气、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发票复印件以及经双方确认的资源实际耗用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二十六)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对于企业发生的政策性搬迁,自2012年10月1日起,其所得税相关处理按如下原则掌握: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应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对于发生搬迁损失的,可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也可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损失)。其中,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4、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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