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一、税收政策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用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二、征管要求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关于追补确认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含资产损失)填报口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项目(含资产损失)在发生年度追补确认扣除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支出项目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如出现多缴税款,填报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资产损失除外)。

(三)关于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填报口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因此,对企业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及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应行次,其中减免税项目亏损额以负数填报。

例:某企业2012年度全部项目经营所得为40万元,其中,若应税项目所得-3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70万元,则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40-70=-30年万元,应税项目亏损-30万元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弥补,免税项目所得7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应税项目所得7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30万元,则年度纳税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0-(-30)=70年万元,应税项目所得7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所得-30万元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如果因为免税项目亏损而不填写申报表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则应纳税所得额=40-0=40万元,造成30万元的应税项目所得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超过保质期存货损失申报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于企业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应属于正常损失范畴,可通过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核算与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发生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应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税务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1、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3)拆迁补偿协议;
(4)资产处置计划;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2、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对于已经发生政策性搬迁的企业,如果以前年度未能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资料的,可在2012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统一补报。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如何衔接执行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新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若企业在2012年10月1日以后完成搬迁的,应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若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包括资产损失),由企业统一在搬迁完成年度进行汇总清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资料,其中,搬迁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有关要求提供资产处置明细资料。

(七)关于调整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方式及修订备案审核表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省局、市局在此基础上均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经过几年的运行,部分内容已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完善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结合本年度汇算清缴对部分内容予以调整和修订:

1、如下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由事后报送相关资料调整为事先备案:
(1)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2)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3)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审核确认表》(表样附后),相关内容及附表一并予以调整,并增加《不征税收入、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表样附后)。修订后的审核确认表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备案事项。

(八)关于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问题
由于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直未能公布,为避免出现政策及管理真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上述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上述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九)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下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二级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考虑到该公告和财预[2012]40号文件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企业所得税具有“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特点,因此,跨地区经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按照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暂不适用该公告和财预[2012]40号文件。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