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一、税收政策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用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鞍山市国税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业务问题

一、税收政策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及劳务派遣用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企业应提供能够合理界定工资性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用工人员名单、用工合同(协议)、劳务费发票、相关费用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情况说明以及劳务派遣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三)关于独立董事、监事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给不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担任其他职务的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费用支出,凭合同协议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该文件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确实属于为企业全体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为解决参保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问题,近年来,由政府倡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鼓励企业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职工投保缴纳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该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紧密相连,是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制的额外补充,因此,企业为全体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费用,可列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统一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15号公告所称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扣除。

(八)关于税收规定与会计处理差异协调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在会计核算上按30年提取折旧额,税法规定此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企业会计核算上实际确认的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不做纳税调减处理。

(九) 关于企业购入软件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十)关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目前辽宁省及鞍山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在上述标准内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十一)关于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以及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收账款,即使对方企业仍在经营,但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企业已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关于私车公用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与企业员工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无论是否有租金,保险费、车购税等涉及车主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余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等)可以根据租赁协议条款,应由企业负担的、确属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十三)关于差旅费、会议费、办公用品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办公用品等支出,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税前扣除。
差旅费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等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
会议费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办公用品税前扣除合法有效凭据,包括购置办公用品预算(计划)、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单、出库领用单以及购买办公用品发票和商品明细清单等资料。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可根据董事会决议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在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集团公司统借统贷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发[2009]31号等文件规定,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董事会决议、集团公司利息分摊办法、分摊企业名单、银行借款合同、利息支出凭证等相关合法凭证。

(十五)关于购买名人字画、古玩、黄金、名贵树木花草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装饰门面、提升形象等需要,购买名人字画、古玩、黄金以及名贵树木花草等发生的支出,属于企业为获得未来收益所拥有或控制的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应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其持有期间,相关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增值或减值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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