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3号 2013-0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局管辖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在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于2013年5月31日前通过互联网申报或到主管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上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并于办理申报时一并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特殊重组的,应按照《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7.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应就其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按独立交易原则对关联交易作自我调整;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 (一)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开业的各类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在2012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应按税法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补)税额,在2013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如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还应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为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我局倡导纳税人依据自愿原则,委托有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对纳税人2012年度所得税的申报资料,我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我局进行税务检查选案的参考依据。 四、纳税人如未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2012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报送汇算清缴有关资料,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深圳地税咨询热线12366,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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