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244号 2000-06-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文件精神,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实施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且按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纳税的所有性质的企业。 实行定额、定率等征收方式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申报、抵免程序及附送资料 (一)、申报 1、凡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自接到市经委或国家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1); (2)、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3)、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市经委、区县级经委、各总公司或中关村管委会批复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其中:必须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需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报初步设计方案; 2、当地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局审批。 3、市级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一个月内下发是否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抄送企业。 4、在地税管辖范围内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 (二)、抵免税 1、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准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每一投资年度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2),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3)、市级税务机关批复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2、当地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情况与市局批复的核准文件核对后,在20日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并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返还企业一份。 3、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3)。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写问题,另文明确。 4、当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进行审核,计算准确、无误后据以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三、管理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抵免资格必须由市局审批。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未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查核准的企业,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各区县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分户、分项目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58号文件要求,在年度终了后5月15日前,将各区县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3、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购置设备变更等,均须经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重新确认后,及时向市级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市级税务机关依此调整已批复的核准文件,并通知当地税务部门据此做好抵免税款、档案和台帐的变更。 4、经税务、财政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凡实行报表汇总方式的,以被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纳税企业将其成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总后,可用于抵免经税务部门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5、税务部门要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经贸委、税务部门等要成立验收检查小组,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核实,要求企业做到帐、实相符。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自行抵免企业所得税、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依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1、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如当年没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延续以后年度内抵免。 2、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时间,自企业发生投资的当年度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3、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在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取得市经委或国家经贸委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按本办法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7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六、本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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